CPS首页 - 产品中心 - 监控系统 - 门禁控制 - 楼宇对讲 - 防盗报警 - 安检排爆 - 家居智能 - 警用装备 - 安博会展 - 博客 - 论坛
首页 >> 安防专题 >> 2011春节专题 >> 温情提示 >> 生产安全 >>正文
安全生产科普——地下矿山
2011-01-24 09:01:14 来源: 责任编辑:xiongs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

新闻图片推荐
行业活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