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首页 - 产品中心 - 监控系统 - 门禁控制 - 楼宇对讲 - 防盗报警 - 安检排爆 - 家居智能 - 警用装备 - 安博会展 - 博客 - 论坛
首页 >> 安防专题 >> 2010中国报警服务业研讨会 >> 政策法规 >>正文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10-03-30 15:52:54 来源:公安部 责任编辑:Boxer【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 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共10页 上一页34567下一页

新闻图片推荐
行业活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