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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2010-03-30 15:52:54 来源:公安部 责任编辑:Boxer【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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