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S首页 - 产品中心 - 监控系统 - 门禁控制 - 楼宇对讲 - 防盗报警 - 安检排爆 - 家居智能 - 警用装备 - 安博会展 - 博客 - 论坛
首页 >> 安防专题 >> 2010中国报警服务业研讨会 >> 政策法规 >>正文
“3C认证”规范防盗报警系统市场发展
2010-03-30 15:03:12 来源:HC360 责任编辑:Boxer【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汽车消费增长最快的国家。然而,汽车的使用安全及防盗安全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悉,全国第一家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日前已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

  为进一步净化和规范汽车防盗器市场,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汽车防盗器误报扰民的专项治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市政府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近期对我市生产、销售的汽车防盗器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担此次抽查检验任务的是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依据GA2-1999《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和《2004年三季度防盗器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探测要求、控制要求、设置警戒/解除警戒要求、告警信号、止动要求、电源要求、文件提供要求、电气试验、标志与标记、电磁兼容性等十项。本次抽查共涉及北京3家生产企业和40家经销单位的50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36%.


  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告警信号不合格。部分产品报警时间远远超出标准规定的25秒,有的产品甚至超过了200秒,防盗器一旦被触发,将会造成严重的误报扰民。

  2、电磁兼容性不合格。标准规定:"在30-1000MHz范围内进行扫频试验,样机处于警戒状态,试验期间不应报警".但抽查中发现在30-1000MHz频率范围内进行扫频试验时,部分产品在多个频点出现误报警,有的甚至长鸣不止,直至出现死机。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缺少EMC设计,未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二是企业规模小,无完备的检验手段,不能进行相关的摸底试验。此类质量问题占到了不合格产品总数的75%.


  3、电气试验不合格。标准中规定:"对主机电源线以相反极性施加13V±0.2V、历时1min.可更换烧坏的保险。试验后仍能满足基本试验中的要求".但在试验操作过程中个别产品主机冒烟,喇叭驱动管烧毁,整机性能下降或丧失。主要是因为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低价劣质器件,减少了必要的保护电路,导致该产品在安装时造成防盗器的损坏,甚至引发车辆火灾。


  抽查结果表明,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日渐繁荣,极大地带动了汽车防盗器的生产与发展。导致生产企业在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市场份额的同时,缩短了新产品的研发周期,部分产品在未经过严格的定型试验和可靠性试验的情况下仓促投产,从而造成了设计上的缺陷,致使质量较差的产品流入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生产企业片面追求价格优势,普遍采用质次价低的器件或以降低产品性能为代价的办法来减少生产成本;更有甚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生产大批质量低劣的产品,这些行为是导致汽车防盗器质量下降的直接因素。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就本次抽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告,以便消费者购买时参考。同时,已部署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次抽查中发现销售不合格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产品的经销单位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对本次抽查涉及的不合格产品,要在市场进行清理,坚决撤下柜台,不得继续销售。通过一周以来的执法检查,已出动执法人员300余人次,对全市425家汽车防盗器经销、安装单位进行了检查,已清理和扣押了344件不合格产品。同时,要求各经销商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这也做为一个整改的前提,整改期为半年。整改完毕后,由生产企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附相应产品的定型试验和可靠性试验报告,复查合格后方可准许继续销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还将继续加强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质量监督,扶优限劣,引导消费,促进生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62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防盗保险柜(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4年8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

新闻图片推荐
行业活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