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防控制室与119台或公安专用网联网情况;
(3)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切换试验3次均应正常;
(4)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的基本功能: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台-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
—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试验均应正常。
(5)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功能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
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次—3次;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次—3次;
3)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次—3次;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次—3次;
3)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7)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次—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试验1次—3次;
3)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冷喷放试验(可用氮气代替)。
(8)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
(9)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应按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
(10)消防电梯应进行1次—2次的人工和自动控制功能及信号的检验。
(11)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各项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1)在消防控制室选区、选层广播;
2)共用的扬声器强切试验;
3)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12)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各项功能应正常并语音清晰):
1)对讲电话进行1次—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5%-10%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与119台进行1次-3次通话试验,
(13)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14)检测汉化图形化的CRT显示、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